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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宣志富与孙福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宣志富,男,1957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孙福贵,男,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志富与被执行人孙福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孙福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