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宣志富与孙福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宣志富,男,1957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孙福贵,男,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志富与被执行人孙福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孙福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