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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安云与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公交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云,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公交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王安云。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公交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仙桥北路63号。法定代表人:周伟忠,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路18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云与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公交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主体错误,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云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公交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祥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