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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申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颜娜与桂林桃江宾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颜娜,桂林桃江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8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颜娜,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桂林桃江宾馆。住所地:桂林市桃花江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春茂,该宾馆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颜娜因与被申请人桂林桃江宾馆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颜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文代理审判员  韩胜强代理审判员  熊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素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