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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聊城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东旭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东旭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605号原告聊城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光岳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吕乃涛,董事长。被告杨东旭,男,汉族,住聊城市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晓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