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5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飞与魏敏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魏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5032号申请执行人陈飞,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魏敏建,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飞与被执行人魏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执行人魏敏建尚欠申请执行人陈飞借款30000元,逾期利息43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658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魏敏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50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飞发现被执行人魏敏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