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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5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飞与魏敏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魏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5032号申请执行人陈飞,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魏敏建,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飞与被执行人魏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执行人魏敏建尚欠申请执行人陈飞借款30000元,逾期利息43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658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魏敏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50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飞发现被执行人魏敏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