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孙云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孙云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17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被执行人:孙云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孙云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家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