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旺苍县四新煤业公司诉昝武德劳动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四新煤业有限公司,昝武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旺苍县四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守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纪平,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昝武德,男,生于1972年9月27日。委托代理人:贺荣,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旺苍县四新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新煤业公司)诉被告昝武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兴智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新煤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纪平、被告昝武德及其委托代理人贺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新煤业公司诉称:被告曾经在原告四新煤业公司井下从事采掘工作。2014年10月30日作业受伤,经治疗后于2015年2月12日双方在旺苍县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赔偿各项费用7.5万元。该协议当天履行完毕。同年6月被告申请旺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安排职业病健康检查。原告认为:一是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未确认或撤销。二是协议内容已全面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三是被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未提出职业病健康检查,应视为权利的放弃。据此,仲裁书裁决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成立明显错误,并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昝武德辩称:被告于2011年10月在原告处从事井下采煤作业。被告在原告处务工时于2014年10月30日受伤,双方在解决工伤时达成协议,但原告未为被告做离岗职业病的检查,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故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至今仍存在。经审理查明:被告昝武德自2011年10月开始在原告处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4年10月30日,在工作中受伤,经住院治疗后,2015年2月12日在旺苍县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即日(2015年2月12日)起解除,由原告赔偿被告各项费用7.5万元,于2015年2月12日支付完毕,但该协议未就被告是否存职业病而进行检查的事项作出说明。之后,被告昝武德于2015年6月12日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该仲裁委员会(2015)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四新煤业公司与被告昝武德的劳动关系成立。原告四新煤业公司不服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以上确认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旺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64号仲裁裁决书;2、旺苍县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及履行凭证以及原告和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原告四新煤业公司属合法的用工主体并与被告昝武德建立了劳动关系,且该劳动关系经旺苍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得到确认。原告诉讼中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通过调解协议已经解除,因此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其诉讼理由只能说明在调解协议达成时存在劳动关系,但其中的解除条款,由于未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不相符合;因此不能说明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不存在,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件《关于确定事实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判判决如下:原告旺苍县四新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昝武德的劳动关系成立。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旺苍县四新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兴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晓丽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