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龙顶与边家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顶,边家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陈龙顶,男,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XX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家好,男,1954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梅,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陈龙顶诉被告边家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淳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龙顶及其委托代理人XX强、被告边家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原告房屋位于被告房屋的南侧,从原告家出来,有一条通往村里东西方向的主干道的通道,几十年来,原告全家出入及农机出入只能依靠这条道路。多年前,被告擅自强行占道路的一部分盖起了平房,影响原告的通行。2014年10月,被告又蓄意在此道路上堆放了大量的石子,强行堵塞道路,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同行,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和生活。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立即清除其堆放在公共通道上的石头等物品,并且拆除被告所建的平房。被告辩称:原、被告系同一村村民、邻居。堆放在公共通道上的砂石不是被告一家堆放的,而是三家共同堆放的。原告诉请的争议土地,包括原告家院子属于几家共同使用的公共通道。因原告先将通道建上围墙,堵了另两家的路,后又用砂石将被告家排水经过的路垫上,导致被告家排水不畅,被告和另两家村民无奈之下才在该通道一侧堆了砂石,但并未影响原告通行。关于房屋,已经盖了十几年了,被告的房屋并没有建在公告通道或者原告家所属的土地上,也没有任何影响原告家通行的情况存在,原告的诉请既不符合事实,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2、宅基地使用证,证明原告宅基地位于被侵占道路的一侧,该道路为原告必经通道,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3、照片一组,证明原告家出行道路被堵塞的情况,该道路为原告家必经通道,被告所建平房也占用了道路的一部分。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照片不能反映现场全貌,也不能证明杂物是被告堆放的。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2、证人边庆书出庭证言:证明原告的权利仅限于其宅基地范围,被告家的出路也是向西,原告占用了西侧的公共土地。被告认为:该证言证明堆放在原告家通道上的砂石和被告家的房屋都没有影响原告家通行。原告认为证人与被告有亲属关系,证言不真实,原告的房屋没有影响被告的排水通道。本院认为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宅基地范围,本院对该出庭证言不予确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对证据的认定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房屋位于被告房屋的南侧,原、被告房屋的西侧有一条通往村内主干道的公共通道,系原告通往村内主干道的必经通道。原告房屋西侧平房位于该公共道路东侧。2014年10月,被告以原告整修该道路,影响其排水为由,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在该公共通道上堆放了砂石,导致该道路受阻、原告通行不畅。原告以道路受阻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为由多次向被告提出异议,被告未予理睬,原告故诉讼来院。另查明,原告的西侧平房不在被告宅基地范围内,该房屋已经存在多年。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系邻居,应当和睦相处,位于原、被告房屋西侧的道路系公共通道,2014年被告在该道路上堆放砂石,导致道路受阻、通行不畅,影响了原告的通行,故堆放的砂石应予清除,原告诉请清除堆放于道路上的砂石,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西侧平房,本院认为该平房已经存在多年,并未影响公共道路的通行,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边家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除堆放在原、被告房屋西侧公共道路上的砂石;二、驳回原告陈龙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振洋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