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韩城与朱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城,朱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074号申请执行人韩城,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朱飞,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朱飞偿还申请执行人韩城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朱飞负担案件受理费280元及申请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