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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任恒阳、葛喜营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恒阳,葛喜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莘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任恒阳。法定监护人任荣钦,农民。被申请人葛喜营,农民。申请人任恒阳要求宣告葛喜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母亲葛喜营与申请人父亲任来旺于2010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2日婚生申请人任恒阳。2013年2月26日申请人父亲任来旺因开车送牛奶,途径山东省济宁市遭遇车祸不治身亡,申请人母亲葛喜营于2013年3月中旬不辞而别,离家不归,自此家中任何人无法和其取得联系,两年来毫无音信,依照法律规定,现申请葛喜营为失踪人。经查,葛喜营,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樱桃园镇东五口寺村人,系申请人之母。被申请人葛喜营于2013年3月15日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未有音讯,至今已满两年有余。2014年5月6日,申请人任恒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葛喜营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7月3日在《山东侨报》上发出寻找葛喜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葛喜营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葛喜营自2013年3月15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届满两年有余,故申请人任恒阳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葛喜营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日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葛喜营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子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国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