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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雷素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素娟,陈麟,李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312号申请执行人雷素娟,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畲族。申请执行人陈麟,男,l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永俊,男,l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关于雷素娟、陈麟申请执行李永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永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