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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翼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贾红峰与被告闫生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峰,闫生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787号原告:贾红峰,男,46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闫生奎,男,60岁,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峰与被告闫生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红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红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红峰负担。审 判 长  吕吉霞人民陪审员  高香萍人民陪审员  郭家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壮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