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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恢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传贵诉被执行人庄金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传贵,庄金全,张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恢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龙传贵,男,汉族。被执行人庄金全,男,土家族。被执行人张桂英,女,汉族。系被执行人庄金全的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的(2008)张定法民一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庄金全、张桂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庄金全、张桂英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庄金全、张桂英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庄金全、张桂英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朱家裕村庄家岗组有被征收园地、水田被黔张常铁路永定段征地拆迁部征收,其征收补偿款全部登记发放到其儿子庄乐和女儿庄丹名下,共计享有征收补偿款25101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庄金全、张桂英以其女儿庄丹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30500*************账户上的征收补偿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庆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