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康钰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956号原告: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石栾大街168号。法定代表人:刘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素杰,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康钰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森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钰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闫乐朝陪审员 李春涛陪审员 鲁世添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邢晓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