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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刘亚杰申请执行韩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杰,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刘亚杰被执行人韩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68050元,经本院依法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舟审判员  陈江平审判员  李慧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