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邓菊花与勒先园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邓菊花。被执行人勒先园。本院在执行(2013)新长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邓菊花与被执行人勒先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勒先园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勒先园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邓菊花借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邓菊花至今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勒先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8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211号执行一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况慧美审判员 孙 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涂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