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民初字���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264号原告:黄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