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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民初字���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264号原告:黄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