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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冬与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37号原告杨冬,男,生于1972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冬诉被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冬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2.00元,减半收取1026.00元,由原告杨冬负担。审判员  杨玉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光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