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某,女,汉族,1976年1月15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