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郝金莲与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金莲,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初字第109号原告郝金莲,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夏斌,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永强、刘艳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金莲诉被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就涉案代书遗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金莲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焦娟朋人民陪审员 肖占林人民陪审员 邓伟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原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