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7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鉴明与丁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707-1号申请执行人郭鉴明。被执行人丁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6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郭鉴明与丁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冯文科代执行员 赵睿光代执行员 徐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