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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立民申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彩珠与付保彬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立民申字第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某某,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赖凯文审 判 员  庄少山代理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肖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