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杭州沈园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黄野与黄野、杭州捷能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735号原告:杭州沈园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炳才。被告:黄野。被告:杭州捷能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沈园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野、杭州捷能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沈园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保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