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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新疆爱姆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35号原告:新疆爱姆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张睿,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照熙,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李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勤,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芦文雯,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爱姆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爱姆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48元(原告已预交20550),减半收取8124元,退还原告12426元。审 判 员 :陈玉星人民陪审员 :窦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富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