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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陈保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陈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被执行人陈保云,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511,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行非诉审字第4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保云在珠海农商银行80×××37账号内存款人民币6200元予以扣划。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邝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的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