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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林雪龙、李志传与李志传、诸葛小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林雪龙。被告李志传。被告诸葛小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龙与被告李志传、诸葛小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雪龙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雪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雪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林雪龙负担。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丁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