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冯启林与许家谱、陈为海、姜中华、陈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583号原告:冯启林,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加富,山东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山世乾,山东日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家谱,居民。被告:陈为海,居民。被告:姜中华,居民。被告:陈国成,居民。2015年6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冯启林诉被告许家谱、陈为海、姜中华、陈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启林诉称:2014年10月15日,被告许家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5年1月14日前归还,被告陈为海、姜中华、陈国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通知被告许家谱、陈为海、姜中华、陈国成应诉时,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许家谱、陈为海、姜中华、陈国成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启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海燕审 判 员 孙安亮人民陪审员 董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善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