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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洪荣喜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荣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69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荣喜,农民。2006年1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范宇聪,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荣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荣喜及其辩护人范宇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中旬至8月5日间,被告人洪荣喜与王焕(已判刑)等人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岙里街村、樟前村前堂、西合村、对岙村、四联村塘岭、岙里建等地的老人协会内,开设“三命”形式的赌博场头,招引多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洪荣喜参与期间场头共抽头获利约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洪荣喜分得人民币20000元。另查明,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洪荣喜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现被告人洪荣喜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洪荣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某乙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王焕、金鑫的供述,证人陈某甲、黄某、张某甲、陈某乙、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乙、胡某、余某甲、张某丙、周某、张某丁、王某、余某乙、朱某、泮正建、杨某、鲍某、张某戊、余某丙的证言,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同案犯王焕等人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退缴违法所得凭证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荣喜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人员参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前罪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完毕时,又犯开设赌场罪,应将开设赌场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在前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已退缴违法所得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荣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十二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十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洪荣喜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钟兴华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符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