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7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段江涛与曹晓涛、李向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724-2号申请执行人段江涛,男,汉族,住凤翔县姚家沟镇。被执行人曹晓涛,男,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向宁,男,汉族,住凤翔县彪角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原告段江涛诉被告曹晓涛、李向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向宁之妻侯亚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向宁之妻侯亚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的存款至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