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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苏细抽与金加赞、叶晓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细抽,金加赞,叶晓姑,卢乃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722号原告:苏细抽。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被告:金加赞。被告:叶晓姑。(系金加赞妻子)被告:卢乃拼。原告苏细抽为与被告金加赞、叶晓姑、卢乃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细抽的委托代理人谢作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加赞、叶晓姑、卢乃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细抽起诉称:被告金加赞因生产资金周转向原告苏细抽借款,分别于2013年6月4日借款300000元,于2013年6月18日借款200000元,共计借款500000元,同时出具借款借据二份。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并由被告卢乃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被告叶晓姑系被告金加赞妻子,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金加赞借款后,没有按约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金加赞、叶晓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卢乃拼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金加赞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2.三被告人口信息,用于证明三被告的诉讼主体;3.借款借据二份及转帐凭证二份,用于证明被告金加赞由被告卢乃拼担保向原告苏细抽借款500000元事实;4.婚姻状况证明一份,用于证明被告金加赞、叶晓姑系夫妻关系及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金加赞、叶晓姑、卢乃拼均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被告金加赞、叶晓姑、卢乃拼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法律特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金加赞向原告苏细抽借款,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为凭,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债务虽系被告金加赞个人名义所借,但发生于被告金加赞、叶晓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叶晓姑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金加赞与原告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被告金加赞的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金加赞、叶晓姑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被告金加赞、叶晓姑立即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乃拼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权向被告金加赞、叶晓姑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金加赞、叶晓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苏细抽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卢乃拼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卢乃拼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加赞、叶晓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金加赞、叶晓姑、卢乃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业无正文)审 判 长  林 杰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文元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