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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磊与张留平、毛伟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王磊。委托代理人吴伯华,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霞,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留平。被告毛伟娣。原告王磊诉被告张留平、毛伟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磊撤回对张留平、毛伟娣的起诉。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柳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