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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5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冬芳与楼芝英、蒋健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722号申请执行人陈冬芳。被执行人楼芝英。被执行人蒋健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冬芳与被执行人楼芝英、蒋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楼芝英、蒋健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57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