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建林与遵化市党峪中学金属标牌厂、张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林,遵化市党峪中学金属标牌厂,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林,工人。被执行人遵化市党峪中学金属标牌厂。法定代表人方玉芝,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张江,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建林与遵化市党峪中学金属标牌厂、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和解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海 峰审判员 马 福 然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宾(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