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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建林与遵化市党峪中学金属标牌厂、张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林,遵化市党峪中学金属标牌厂,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林,工人。被执行人遵化市党峪中学金属标牌厂。法定代表人方玉芝,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张江,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建林与遵化市党峪中学金属标牌厂、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和解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海 峰审判员 马 福 然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宾(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