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杜丽萍与李广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丽萍,李广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622号申请执行人:杜丽萍,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广花,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53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广花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强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