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白某与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134号原告白某。被告脱某。原告白某与被告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恺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被告脱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9月15日双方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好吃懒做,脾气暴躁,对家庭没有责任心,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闹矛盾。2015年8月份原、被告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6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白某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2、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脱某辩称,原告所说的结婚时间以及分居时间均属实,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发生过一些小的矛盾,但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受到影响,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脱某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1、2项证据无异��,应予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9月15日双方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结婚时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46000元。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很快又能和好如初。2015年8月份原告送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26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陪嫁物有新日牌电动车一辆。夫妻共同财产有:乐视牌彩色电视机一台、福田牌翻斗车一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均系再婚,但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裂,被告也坚决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能冷静思考、加强沟通、互让互谅、互相包容理解,会使已出现裂痕的夫妻感情有修复、改善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白某与被告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芮艺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