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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执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琴申请执行杜小菊、肖建民间借贷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琴,杜小菊,肖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刘琴,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30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杜小菊,女,汉族,生于1986年2月7日,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肖建,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5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琴与被执行人杜小菊、肖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杜小菊、肖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小菊、肖建的银行存款109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