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大虎与被告宋老五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大虎,宋老五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735号原告曹大虎,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满城县。被告宋老五,男,成人,汉族,满城县。原告曹大虎与被告宋老五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大虎诉称,2007年2月,原告给被告运输挖掘机,运费2500元。原告将挖掘机运到后,被告称过段时间再付运费,给原告打一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推辞至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500元并按银行利率给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宋老五给付运费及利息,并提供宋老五出具的欠条一张。经本院查证,满城区满城镇宋贾村中居民身份证记载无“宋老五”此人,起诉状列写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大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诚代理审判员 高建峰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滑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