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582号原告: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徐任予,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晓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丽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58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