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565号原告王某某,住平泉县。被告赵某某。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建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