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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565号原告王某某,住平泉县。被告赵某某。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建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