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刑初字第1212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转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驾驶金华市中宇物流有限公司的浙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G×××××挂号重型集箱半挂车,从杭金衢高速次坞出口驶往金华市方向。08时40分许,途经浙江省杭金线72KM+0M诸暨市大唐镇蒋里村地方,因雨天驾驶,在通过设有“事故易发路段”警告标志路段过程中,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所驾驶车辆在侧滑过程中越过中心黄线至左侧车道,与相对方向直行的由被害人周某驾驶的豫P×××××号重型箱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于当日死亡、豫P×××××号车上乘坐人张某受伤、车辆及物品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死者周某系车祸致胸腹腔多脏损伤、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张某无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情况登记表、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预付委托书及收条、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接处警单、机动车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轴载检测单、死亡医学证明书及门诊病历、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陈某甲、韩某、吴某、陈某乙的证言、查获经过,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车辆鉴定报告、乙醇浓度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能自首,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履行到位,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金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蓓蓓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