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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岔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沈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袁玲,如东县袁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原告沈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於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