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岔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沈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袁玲,如东县袁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原告沈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於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