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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姜恩华与哈尔滨市金属表带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恩华,哈尔滨市金属表带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021号原告姜恩华,1965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市金属表带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富锦街99号。法定代表人李桂滨,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恩华与被告哈尔滨市金属表带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姜恩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恩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姜恩华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应退还原告姜恩华5元),由原告姜恩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庆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