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一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锦琼、温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锦琼,温桂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3362号原告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源大道广电局内。组织机构代码:79949077-5。法定代表人王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亚芬,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龙祥,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锦琼。被告温桂兰。原告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锦琼、温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兆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