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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一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锦琼、温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锦琼,温桂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3362号原告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源大道广电局内。组织机构代码:79949077-5。法定代表人王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亚芬,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龙祥,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锦琼。被告温桂兰。原告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锦琼、温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兆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