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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锋、岳碧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锋,岳碧娥,岳永桂,杜蔚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559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理、林剑伟,该联社职员。特别代理。被告郑锋,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岳碧娥,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岳永桂,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杜蔚胜,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锋、岳碧娥、岳永桂、杜蔚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三千六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杨国地审 判 员  林建秋人民陪审员  潘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