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曹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衡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曹民初字第479号原告衡某。委托代理人施乃元。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艾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姣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