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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执行王磊与葫芦岛市金地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葫芦岛市金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76年9月30日,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刚屯镇刚西村。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金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石灰窑子村。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金地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南虹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金地矿业有限公司给付运费款19,045元,诉讼费290元,执行费185.68元。申请执行人王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金地矿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贵堂审判员  刘树成审判员  王廷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