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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卜兵、廖东光等与陈学中、于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兵,廖东光,陈学中,于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卜兵。原告廖东光,男,1950年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50********,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新安镇英雄南路*号*幢*室。原告暨卜兵、廖东光的委托代理人廖海琴,女,1969年3月16日生,居民。被告陈学中,居民。被告于述平,居民。委托代理人焦红光,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卜兵、廖海琴、廖东光与被告陈学中、于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暨卜兵、廖东光的委托代理人廖海琴,被告于述平的委托代理人焦红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学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2012年8月7日,被告陈学中因生意所需向三原告借款75000元,被告于述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本金未还,被告陈学中承诺2014年7月7日前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11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故原告具状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7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从2012年12月8日按月息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学中未作答辩。被告于述平辩称,从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上看原告借款75000元,但协议书第二项载明利息已付,故原告应该提供借款交付的相关资金证明。被告已过担保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7日,被告陈学中向三原告借款75000元,并于当天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2012年10月7日下午5点前归还。被告于述平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由于述平签订担保书,约定保证期间4年。双方还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利息(金额)已付,逾期按每万元每天贰佰元计算逾期违约金等内容。借款后,被告陈学中共给付原告从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12月7日的利息9000元,但至今未能偿还本金。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另查明,被告陈学中曾出具承诺书给原告收执,并承诺于2014年7月7日前还清借款及利息共计112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借款协议书、担保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陈学中向原告借款75000元,并由被告于述平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担保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还款,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约定应于2012年10月7日偿还,但被告陈学中已给付利息至2012年12月7日,且双方还约定逾期按每万元每天200元计算逾期违约金,故被告应承担逾期违约金,但该约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故超过部分,本院不予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学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卜兵、廖海琴、廖东光借款7500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从2012年1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于述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卜兵、廖海琴、廖东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75元,由被告陈学中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陈学中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于述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屠维维人民陪审员  杨成芳人民陪审员  徐学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婷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