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祝庆福与王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庆福,王加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298号原告祝庆福。被告王加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庆福与被告王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庆福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加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祝庆福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撤回对被告王加福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庆福撤回对被告王加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被告王加福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鹏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