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宪荣,李洪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385号原告:张宪荣,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莘县十八里铺林场职工,住莘县林业局家属院。被告:李洪霞,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宪荣与被告李洪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已回家与原告和好同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秋华人民陪审员 谢风景人民陪审员 韩雪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黎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