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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冯大明与战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大明,战阴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334号原告冯大明,住九台市。被告战阴亮,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大明与被告战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返还原告16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代理审判员 梁 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